《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纷。
为重视职工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规定了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守保密,向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的制度。为注重用人单位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知情权。
针对有的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情况,规定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为帮助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更好履行监督职责,规定地方总工会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服务。
针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流动性较强的情况,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任职期满或者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在当前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劳动防护等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通过制定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监督事项以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依法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将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企业的健康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有效缓解和消除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和稳定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即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劳动关系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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