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2004年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际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新修订的办法共37条,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立足我省实际,旨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办法》还明确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分开来,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鉴于实践中存在侵害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形,一是规定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根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的规定,对我省可以个别调整的情形作出规定:承包期内,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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