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修改,对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工作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规定,条例有很多体现。首先,取消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按照上位法规定调整为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不再保留燃气供应站许可证制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规定。
据统计,当前用户端燃气安全事故占全部燃气安全事故的60-70%,为加强燃气用户端安全管理,提升用户端燃气安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标准,避免用户端燃气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条例从以下方面强化燃气用户端安全措施:一是规定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其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二是明确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费用纳入燃气配气成本;三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标准,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四是就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违法用气行为采取暂停供气措施的情形、程序和救济作出规定;五是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规定,解决燃气经营企业安检入户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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