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厚重,时间跨度长且有连续性。但我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导致有的红色文化资源开发过度商业化,红色文化的内涵挖掘、艺术创作、教育传播等方面偏软偏弱,等等。这与我省红色文化资源富集区的地位不相匹配。《条例》的实施,将从法治层面对全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予以规范,实现良法善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
条例对红色文化的概念作了界定:“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法规结合我省红色文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创设了两项保护制度,适用于包含相关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在内的所有红色文化遗存。
一是名录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收集、建档、认定,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编制各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布。二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巡查、保养、维护、重大险情或者隐患报告、配合等职责。
为实现红色基因代代相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新入职时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前后,应当在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祭扫纪念活动,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
(责任编辑/王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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