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根据条例,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省级、市级行政管理权限。条例还支持新区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西海岸新区发展用地;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有偿调剂使用。为建立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工作机构与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同时,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管理权限。
为了明确权限范围,提高行政效率,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公布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
从国内实践来看,新区的特质是“新”,动力是“试”。为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条例规定:“西海岸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担当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崔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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