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今日出台,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创造科技成果的主力军,为了充分调动其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其责任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后,免除决策责任。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根据我省实际,将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报酬的收益分配比例,按不同情形,分别由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提到到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崔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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