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据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介绍,《实施方案》沿袭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补充调整,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一是增加赔偿权利人,提高赔偿工作效率。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将赔偿权利人由省政府扩大至设区的市政府,形成省市两级主体共同行使索赔权,并对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管辖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是授权设区的市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授权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适用情形作出相应规定,细化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根据试点实践,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应先行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推进改革中肩负的责任,细化了工作分工,努力形成相互支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另据姚云辉介绍,目前我省已有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取得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覆盖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5个专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保障。
责任编辑:王立群
山东画报官方微信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