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三级保护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18-07-02 文/文/崔秀娜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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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开始施行。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该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7月1日起,《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该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省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在通报中介绍,对于古树名木的概念,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国家林业行业标唯《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对古树定义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定义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参照上述规定,我省《办法》进行了详细阐述: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原始生长的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关于古树名木的分级认定。《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对古树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在其他省(市、区)立法和实际工作中,三级分类标准普遍得到认可和采用。为此,《办法(草案)》也采用了三级分类认定。

  孙成文介绍,我省古树名木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如果不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落实养护措施,将不利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办法(草案)》中,我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利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角度,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地点的不同,确定了养护人,并在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养护人的具体职责和权益。

  从实践情况来看,古树名木长期在某一特定环境中生长,已适应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了密不可分的生态体系。迁移的古树名木由于树体大、树龄长,绝大多数不能正常生长,成活率极低。《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参照这些规定,《办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古树名木的迁移和异地保护。

  由于生长环境、地下水位的影响,古树名木的根系也不相同,通常为树冠的1-2倍。考虑到实际情况,《办法(草案》规定了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二级保护的古树、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业直投影外3米、2米,1米,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同时明确规定,在古树木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非通透性硬1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果石、淹渍、堆放和倒有毒有害物品。

  古树名木保护的经费,孙成文表示,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病虫害防治、复壮教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保护经费是重要环节。因此《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府财政预算。

责任编辑:王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