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也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需要各方面协同推进,共同发力。《山东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9月23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治档基本方向,坚持守正创新、务实管用,系统梳理提炼我省档案工作的成熟经验并上升为制度规定,凸显山东特色。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细化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职责,压实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工作主体责任,推动责任链条贯通到底。
条例要求档案形成单位按照规定确定档案机构或者具有专业能力的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出更严要求。
随着社会公众档案意识的不断增强,各方面查档用档需求日益增长。条例围绕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加大档案开放力度。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打通档案开放工作堵点。二是优化档案查询利用流程。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推进档案资源信息共享、异地查询,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三是加强馆藏档案研究整理,推动档案活化利用。对档案编研、档案文献遗产申报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加强对儒家文化、齐文化等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鼓励依托馆藏档案举办专题展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社会教育空间,推动档案资源从“存起来”到“活起来”。四是强化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建立红色档案资源目录体系;档案馆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档案的收集、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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