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6年7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表示,“这次对我省生态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及时清理与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制度规定,推动法典贯彻实施,维护法治统一。”
本次清理,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件,其中修改19件,废止11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件,其中修改67件,废止15件。清理工作坚持“一致性、特色性、系统性、操作性”原则,在不抵触上位法、保留地方特色前提下,推动地方立法从“分散规范”转向与法典“系统协同”。
关于打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小修全审”的原则,逐条梳理,应改尽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十部法律全部纳入,系统整合和集成污染防治标准、监管处罚尺度、责任认定规则,我省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法规,部分管理措施、禁止性规定等需要调整并与法典保持一致。
第二,严格落实法典法律责任,对同步废止的十部法律相关处罚规定,法典予以保留但处罚种类、幅度有调整的,比照法典作相应修改或者删除;对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典立法精神,在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予以保留或者修改,确保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三,对于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除了要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同时密切关注并衔接国家近年来新修改或者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涉及管理体制、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同步作出修改,确保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保持协调一致。
第四,结合我省实际经验做法,对法典新增制度和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细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标准脱节和难以落地执行的条款内容进行同步清理,推动法典全面有效实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关于打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为避免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脱节、错位,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实践监管严格按照法典以及相关上位法执行。具体情形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有的地方性法规,其直接上位法被生态环境法典全部纳入,上位法体系进行了根本性重构,核心制度已被法典全面吸收、覆盖,实践中可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规定,废止不会造成制度空白。比如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
二是,有的地方性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已经全面修订,因受限于制定时的生态治理理念,制度设计存在明显滞后性和局限性,缺乏通过局部修改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三是,有的地方性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已经作了修改,原有法规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需要根据上位法作出全面修订。因时间紧迫,拟先提请废止原法规,以消除与上位法的抵触;同时,启动新法规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审议,确保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立法不断档、有衔接。比如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并以本次法规清理工作为契机,完善常态化清理机制,持续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管理水平,为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山东画报官方微信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