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5月2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对2006年制定的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紧扣安全发展、规范治理、利渔便民,构建系统化、法治化、数字化的渔业治理新格局,为我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条例进一步理顺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属地落实、分级管控”的治理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领导职责,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渔业管理重大问题;细化部门分工,推进渔港建设、渔船修造和检验、气象预警、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协同共治。同时明确,渔港和渔船管理工作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依章管港、依港管船。
条例细化管控标准,全面提升渔港规范化运营水平。一是严格建设项目要求,明确渔港建设项目以及设施的审批程序,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落实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步推进渔港等级认定。二是规范小型船舶停泊点管理,明确十二米以下小型渔船专属停泊点确定程序、管理主体和管控要求,填补小型渔船停泊监管空白。三是细化港区运营规则,明确渔港经营许可条件和渔港章程制定要求,规定渔港对进出港渔船核验报告的具体情形;衔接生态环境法典,要求渔港设置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防范渔船修造、除锈等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
条例以渔船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对渔船设计、修造、登记、检验、拆解等进行全面规范。一是实行总量管控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明确捕捞船、辅助船、养殖船匹配标准,严控渔船无序增长,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二是规范渔船修造,鼓励制造、改造具有先进技术装备的渔业船舶,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严禁擅自更换主机、加装捕捞设备等行为,要求修造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施工,从源头保障渔船安全性能。三是细化渔船依法运营条件,规定渔船航行作业条件以及海洋渔业船舶编组作业要求,完善渔业船舶登记、进出港报告、标识制作等制度。
条例构建全方位安全生产防线。一是明确渔港、渔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以及船长的安全主体责任,细化船员安全管理规范,实行船员持证上岗、违法记分管理制度,明确临水作业、吊装作业安全防护要求,规范更换船员报告程序。二是完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对渔港内明火作业、渔船加油等行为进行规范,明确渔业船舶安全防范禁止性行为,强化渔业船舶抗风等级、避风等硬性要求;禁止擅自关闭、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三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规范渔船遇险上报、施救、处置流程,强化渔业通信保障,鼓励引导渔业船舶加入渔业互助保险,推动安全生产风险闭环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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