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眼于进一步健全地名工作制度机制、厘清地名管理的部门职责、完善地名命名更名规则、强化地名文化保护以及地名功能价值利用等,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加强法规制度设计,努力增强条例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不分章节,共26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相关领域地名管理工作。对上位法关于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等规则,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和相关程序等,有利于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稳定性,也为基层实践提供了空间。
条例强化对老地名的保护。条例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条例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调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规定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可以通过采集数字化信息、开发文化产品、派生命名、活化使用等方式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例规定加强地名文化研究,与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和红色文化等文化研究相结合,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和知识普及。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地名的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丰富地名应用场景,推动地名资源的转化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作联动,推动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完善乡村寄递物流体系、打造乡村特色旅游品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开发地名信息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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