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2026-03-31 文/崔秀娜 From:

编辑导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同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在明确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办法总结我省工作实践,细化规定了居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关爱困难群众、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统筹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以及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9个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为居委会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能作用,推动提升城市社区治理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

居委会选举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选举工作各项流程,如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任期、选举的组织实施,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回避退出以及重新推选,明确了参加选举人员的范围,规范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以及出缺后的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居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居委会成员当选规则,回应了基层关切,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