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出台

2024-11-21 文/崔秀娜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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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全面总结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发挥好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作用,助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全面总结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发挥好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作用,助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由哪些机构具体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于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十分重要。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在总则中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审查的具体工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在分则中对审查责任做了细化,做到既各自独立分工负责,又相互沟通协作。

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全面精准的备案才能保证持续有效的审查,对此条例做出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报送备案工作。二是明确报备范围。11月8日修改的监督法,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常委会审查范围。实践中,我省已于2021年通过主任会议决定形式将上述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据此,在原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为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根据调研的意见,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内部工作制度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是否需要报送备案做了排除性规定,增强法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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