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使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监狱羁押,避免交叉感染,节约行刑成本,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2024年5月30日,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表示。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等多方协作配合。《条例》注重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体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责任,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相关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条例》细化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组织宣告、办理解除矫正和矫正终止手续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并对教育矫正、心理咨询和辅导、社会关系修复等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完善矫正小组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规定矫正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由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以及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等组成。矫正小组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定期开展走访谈话,掌握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条例》规定依法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或者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以及变更执行地申请。
《条例》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保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并对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矫正小组或者监护人应当引导、规劝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拒绝文身、吸毒、赌博等行为;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或者解决其就学、就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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