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丙昆表示,“2021年以来,为服务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在省委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积极构建以黄河保护条例和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为统领,以东平湖保护条例、南四湖保护条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和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立法为骨架,以沿黄九市协同立法为脉络的地方性法规一体布局,为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为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提供地方立法山东样本。”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承接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概念的界定,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黄河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系统工程,做好黄河保护工作,必须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条例坚持规划引领。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二是规定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规划或者实施方案;三是对组织编制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作了规定;四是对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修复等专项规划作了规定,同时要求专项规划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条例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加强污染防治。一是根据我省黄河流域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特点,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要求,明确了水体保护、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生态流量与生态水位、地下水超采治理等制度,并对自然保护地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入海流路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制度作出规定;二是针对流域内不同区域、不同领域污染的不同问题,规定加强流域重点区域协同治理,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排污口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衔接。
我省地处黄河下游,800多公里悬河大部分在山东,防汛任务艰巨。条例高度重视防汛和工程安全,保障黄河安澜。一是对黄河流域防汛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明确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黄河防汛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求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三是规范黄河滩区治理,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实施黄河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四是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要求蓄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满足防洪要求;五是对优化黄河流域水文站网布局、加强防洪工程运行管护、堤顶道路管理等作了规定。
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黄河文化,对延续历史文脉、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专设一章,健全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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