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共8章52条,对生态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黄河三角洲是指以东营市垦利区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的扇形区域。为了便于地方政府遵照执行,借鉴黄河保护法关于黄河流域的表述方式,同时规定,黄河三角洲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厘清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的关系,明确规定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等国家有关规划的要求,与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相衔接,同时规定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的要求。
《条例》对黄河三角洲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作了全面规范。明确黄河三角洲需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条例》分别对加强黄河河道及其备用入海流路岸线管控、统筹配置水资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地下水开采管理、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黄河三角洲水系连通等作了规范。《条例》对黄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黄河三角洲在世界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中极具特色,资源禀赋和生态功能具有全球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条例》专设一章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职责;对黄河三角洲范围内危害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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